法律问答

婚后父母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房产证上写的单独所有,贷款也是我一个人还贷,但是当时买房的时候由于我的父母不会使用银行卡转账所以是我姐的账号转账给前房主的,一审法院判决房子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但是换代部分对对方一半补偿,对方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房子应是属于共同所有,提起上诉,对方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请问一审法院判决的有问题吗?二审会改判吗?

2019-02-23 18:54: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爲分割的标准。
    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産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産,处理财産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后购房,原则上,该房产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家付的首付,这是夫妻俩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对该房产的权利及义务,都是男女平等,原则上一人一半;
      
    1、在离婚时,无论由哪方取得该房所有权,均应按房产市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如果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房被抵押,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后,再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夫妻一方个人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分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继承的,且夫妻双方并未对此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认定,则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继承的,但是夫妻双方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协议认定,却认为共同财产或者妻子一方(非继承方)的财产,则不属于个人财产。
  • 不服国家赔偿可以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至于抗诉,是检察院的权利,但没有表述为抗诉,而是“提出意见”应理解为是检察建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