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2008年派遣制合同到医院工作后,因为2017年11月诊断为哮喘,合同到期时间是2018年12月,如果用人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也有权利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04 10:18: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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