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诉讼法最新对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的是不是第65条?有个第51条和52条及di第60条有关取保候审条款的是不是老版的刑事诉讼法,还有有效吗?

刑事辩护
2019-03-18 07:53: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详细条件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分的。
    5、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所以说取保候审不等于不判实刑,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的;不过这种情况一般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建议请律师帮助。
  •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因安全事故产生的刑事诉讼主要是重大安全生产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有: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决定刑事拘留、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讯问被告人,询问受害人、证人等;经公安局长批准可进行侦查实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决定通缉;此外还有斟察案发现场、需要鉴定时依法组织专家监定等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卷转移给检察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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