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律师,我于2o17年11月25日下班途中突发脑出血去盐一院治疗,休息三个月,本人要求上班,公司一拖再拖想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有九级伤残,这笔帐怎么跟公可算,请求律师指导。

消费者维权
2019-03-19 20:39: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首先,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无权与你父亲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保留你们的劳动关系。
    其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目前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了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方向相对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履行书面手续并非必要。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倘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了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实为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以及再就业权而应负的后合同义务,同时也说明,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解除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其意义不仅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如果主观上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双方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 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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