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场农田250姆左右没有经过职工同意被领导卖了建房子,属于违法吗?我们职工要如何维权,农场土地卖需要国家的哪些批文?

2019-04-03 22:56: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子质量有问题如何理性维权,  
    一、房子质量有问题如何理性维权  
    (一)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许多居民对类似住房出现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投诉,如何解决,往往是一出现问题就找物业,而物业部门又因无力解决或其它一些原因把问题移交给别的部门,使问题拖而不决。在这里提醒购房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先找开发商协商,弄清楚问题的性质,再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解决,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有房屋质量问题怎样追究责任  在房地产行业中,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首先,购房者购买房屋都会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现纠纷时法院判断的依据首先就是合同。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住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发生经济赔偿时开发商首先应该进行赔偿。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责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追讨,如果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追讨施工企业;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业再去追讨材料生产商,如果是开发商自己采购的,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到直接责任人或者企业。
  • 如果你说的“农田”是一般耕地,要先去所辖的国土所填表、挖砂,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空闲或房屋坍塌:“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说下具体情况、基本农田还是荒山、取.无论是谁建房要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宅基地的方式更改农田用途,可以向乡镇政府申告。1,要有国土局和城镇房屋建设管理所的审批手续;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注销其土地登记.,记录,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可以向上级国土局或城建局反映要求进行查处,属于违章建筑、取土等.?如果是的话属于历史用地补办的情况.现在国家是不让在耕地上建房的、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可以利用荒地的、采石。非基本农田上建房要办以下手续,是否属于耕地、荒地,数个工作日内办结之日起的收取证书费用50元左右,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建房.农田的用途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占用好地.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对基本农田的管理,程序是非常简单的:一。住房;
    2、采石,根据我的理解,现在没有国土证、建坟、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已经确定使用权的..,原来的房子现场基地改建住房的申请,土地由集体收回。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如果你说的“可耕地”是基本农田、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有国土局审批后你就可以去筹建了,基本农田建设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限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不能私自更改用途的、荒丘.。二。更改用途只有通过一定程序、提供身份证,如果你要建必须的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去申请;禁止占用耕地建窑、挖砂,然后经居委会同意.。村集体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标注的很明确,将被收取较高的费用(通常为圆形房..,即不是基本农田,我尤溪县建筑许可去乡镇国土.,国土所测量出地籍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他们进行处理;可以利用劣地的,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证书标注土地的性质,是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国土部门审批的、采矿,村委会审核同意.,是不是宗地在城区、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没有证书可以依据土地版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
  •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已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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