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爷爷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写明把房子留给我居住,有爷爷奶奶的签字,但现在奶奶又反悔了要求现在分割我爷爷那一份财产,请问奶奶有权这么做吗,我那份遗嘱又没有法律效力

2019-04-13 18:15: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按《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方法继承:
    【一】首先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要存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其愿意继承,遗产就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那就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协商不成有争议,可到法院起诉,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分割标准:

    1、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总的来说,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没有太大瑕疵,就有法律效力,不用公证就有效力。
    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五部分: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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