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A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B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A事先窥探获取了B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B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B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A提起公诉,A的辩护律师提出A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法院应否采纳其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