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脚趾头骨有裂痕,工伤签定为10级。此签定是否符合工伤鉴定标准?单位认为此鉴定等级有异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2019-04-23 17:0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轻微伤害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
    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sup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sup2;以上。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sup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su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su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sup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sup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sup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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