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题1、单位少发放加班费,在追缴加班费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把单位缴纳保险部分少缴纳的部分补交或补贴给个人。五险一金,例如:单位给我开资1600,其中扣除了个人加纳的社会保险约10%几,公司同时还要按1600的工资比例,为个人缴纳约30%多的保险费用,但是经过证明,单位应该给我发3000元工资,那么在要求公司补发1400元工资的同时,这个1400元中应该产生个人保险被单位扣除部分和单位所缴保险,1400元*0=420元,这个420元要求补交或补助给个人!!!问题2、黑龙江地区,工伤伤残鉴定十级,发放一次性伤残7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5个月工资,一次性就业6个月工资补助金,1、一次性伤残是7个月工资,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工资是按什么标准?工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离职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00%-60%之间,低于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一次性就业和医疗都是在离职后,由公司发放的么?计算方式分别是按,工伤前?离职前?还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00%-60%之间,低于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19-04-24 07:10: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赔偿按个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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