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父母老家拆迁后分配房子赠与女儿我本人,因我本人已婚,房产证上写了我本人的名字,这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谢谢!

2019-04-26 20:36: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有人的,第二顺序不发生继承。其分配原则是: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同一顺序,平等分割。 非农业户口赔偿以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孩子一般赔偿至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不予赔偿。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你首先思考你们的婚姻有无继续维系的必要,如果没有,则当断则断。婚姻维系的必要性是以双方是否相互珍惜前提的,而不是以给孩子一个貌似完整的家为中心。对女性来说,也许早一点结束一段不合适的婚姻对自己对孩子都要好些。 关于房子问题,如果房子是婚前的,产权也是公公的,那么你不能分割,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也不能分到房产。 虽然你无法分割房产,但如你离婚后无处居住,可以要求困难帮助。此种帮助既可以是要求男方以金钱帮助的形式,也可以是他们家庭共同房产的居住权。在离婚时你要强烈要求你须居住此房,这种困难帮助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你们有其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对你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有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赔偿,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伤残等级,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多少,由法院酌情处理。但在司法实践,女方要求赔偿得到支持的很少,一是基于证据不足,二是基于法治的落后。》 我摘录了部分法条,供你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如还有疑问,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

  •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如下。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
    息。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你所说你们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均等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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