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顺产,缺氧导致婴儿死亡,产前检查正常,医院有没有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5-03 15:29: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在医院治病死亡的,比如说:手术中或手术后在医院死亡,应当马上保存尸体,复印病历。申请医学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主要目的,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包括医院是否有修改病历等内容。
    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主要指医生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认定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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