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没有福利待遇,没有星期天,上班早,下班晚,请问这些归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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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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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基本的是保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这五类保险以及房屋公积金。
但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最低限是给职工上三险,失业和生育险可以不上。
所以最低是给上三险。还有就是劳动者应该知道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1.双方已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一年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三年以上的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相同岗位工资的80%
4.用工单位也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给职工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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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