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放学的时候我的同学被三名高年段的学生欺负了.就在学校附近.他们摔了我同学的手机.还打了我同学.我同学也还手了.他不敢告诉老师.怕被那三个人报复.事后告诉段长了.我也出于同学情帮他和学长说.让学长道歉赔手机.但是他们说他们是什么校霸.黑社会什么的.要约我出去打架什么的.我感觉我受到了黑恶势力的威胁.事后学校也没有做什么处理.只是和他们说这件事就当没发生过.我现在很怕.是我的同学和段子说的.但是段长选择包庇他们.他们也没有赔我同学手机的钱.我要怎么办.我好怕我被他们打了.学校也不负责

其它
2019-05-23 18:50:2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如果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将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不同可能触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杀人等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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