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69年生人 女 系某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了34年 ,2014年才聘为助理管员,得知单位将通知按工人身份退休。本人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 ,对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请劳动人事仲裁

仲裁
2019-05-25 05:03:5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
    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 ,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 单位的劳动仲裁有关系,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要求关系人回避。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可以向当地仲裁委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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