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3年11月2号和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至今装修公司未按合同期限完成施工,再三催促无果。现在想起诉装修公司违约,并退还未完工的施工工程款及违约金。请问我该准备哪些材料?

2019-05-28 21:21:5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履行约定后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综上所述,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问题补充部分:
    1、关于按照违约条款1还是违约条款2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你问题并未体现,装修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适用违约条款
    1.
    2、业主作为甲方,对于对方迟延履行义务,也就是延期交工给己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有一个合理的计算方式。随后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解决纠纷
  •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律师费还是跟你们当地的律师面谈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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