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没有办结婚证但有生小孩算合法夫妻吗?

2019-06-06 19:04: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两位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构成事实婚姻,法院可以办理离婚判决。
      如两位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位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可以双方协议分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没结婚证有户口本,不算合法夫妻。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可以比照适用)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1、男女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照民俗办理了婚礼,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双方并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角度讲双方不是夫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现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只需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分开即可。关于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均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任何一方都必须为该子女的健康成长积极履行义务。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母方抚养。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的,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征求该子女的意见,一方将非婚生子女送养他人的,需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可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可按赠与作出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法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作出处理。
    6、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9条、10条、11条、12条、13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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