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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送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收养人的护照,永久居留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被送养人的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送养人的送养子女声明(包括送养动机、送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送养人的签名); ⑤被送养人系弃婴、孤儿的,须提供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送养证明; ⑥收养人同意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动机、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址、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⑦被送养人的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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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递交申请 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家庭情况报告;
(8)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10)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收养文件。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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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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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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