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6年父亲在学校修建集资房时出资2.5万元购得一套集资房,可是还没有交房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学校校长以购买集资房时所有教师都签订了一份子女没有继承权的协议为由拒绝交出钥匙。我们以母亲享有继承权为由反应到教育局才拿回了钥匙。房改后其他教师办理30%的私人房产时校长却没有通知母亲,说该集资房母亲只有居住到终老的权利(协议上只是写了子女没有继承的权利,没有提及配偶),现在其他教师又在积极办理60%的房产了。现在也有教师在办理了30%的房产证后去世了,他的家属和子女因有30%的房产所以现可以办理60%的房产。请问我的母亲是否有办理60%的房产权利?该学校原校长已退休,现任校长说她当初没有经手此事,所以此事与她没有关系。请问现任校长有协助我们办理房产的责任吗?多次找原校长,他却很嚣张地告诉我们可以去告他,并他说在成都市新都区没有办不好的事。(后来才知道对于该集资房的问题部分教师也说该校长当时的做法很自私。因为父亲去世后有个别在当时不愿交集资款的教师又想要房了,所以找到该校长以学校的集资房理应由本校教师才能享有,而我的父亲已经去世为由,要求该校长退还我父亲所交的2.5万元。这才有了交房时我们不能拿到钥匙的事情发生。妹妹在2000年时也成为了父亲原单位一名教师,此事就被再次提起。校长不想被人说他当时的做法自私就以各种理由来说明他当初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在一次大会上宣布我父亲的集资房还是不能和其他教师一样办理房产,但是母亲去世后妹妹享有继续居住权利。这引起了妹妹的不满,当时在会上就回答说她会去咨询律师,因而得罪了该校长,这就有了该校长的威胁话语说没有他办不好的事……我们多次找到该校长,校长找借口让我们自己到房产办证中心去协调看能不能换成我妹妹的名字来办,但是必须以妹妹的工龄来重新估价。可是估价后该校长又以资料丢失为由拒绝协助我们办理房产。眼看其他的教师已经在办理第二次房产了,我们该怎么办?目前一退休教师说其实学校集资房的资料并没有丢失而是由他一直保管着,因为该校长说我妹妹得罪了他,让他在会上很没有面子所以要故意刁难)

2019-06-13 10:21: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产权变更产权人即房产过户,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 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 商品房产权登记如何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商品房产权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商品房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手续: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三)商品房进住通知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初始登记批复  
    (六)契税完税凭证  
    (七)维修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八)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购买人在登记期限届满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购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开发商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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