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没有结婚证需要离婚不,结婚三年多了,有个孩子

离婚
2019-06-20 09:25: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有争议的,可到法院诉讼处理。
    经法院确认双方属于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的同居关系的,可根据民法通则(明日将为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即除去双方能举证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外,按照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应均分。
    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及孩子的成长需要等综合情况确定。孩子处于哺乳期的,应由其母亲抚养。

  •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
    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非婚生育的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权利。
    双方可以协议子女抚养权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协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额度。
    以上达不成协议,可以到法院诉讼。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权利,孩子父母都是孩子抚养人和监护人,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前提是为了孩子最大利益出发,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