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单位买了一批房子准备分给职工,每套市场价70多万。6月我登记结婚,同时抽签选定了现在住的这套房子。8月我向单位招待所贷款6万,加上我父母给3万,付款给单位,单位交钥匙给我。房产证是市房管局发的,所有权性质是私产,产权是我的名字。1、当时市场价70万元的房子,单位以9万元卖给我,之间的差价61万元,是否应算作单位对我个人的赠与? 2、房子算我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3、不管是否赠与,不管婚前还是婚后财产,我最关心的焦点是:这套房子是否属于我个人财产?4、如果现在让单位补一个字据,说明差价是对我的赠与,结果会怎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