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囎与合同如果约定受赠人对赠予人有赡养义务,受赠人死亡,不能再履行赡养义务,是否适用法定撤销权?

2019-06-20 19:37: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1、赠与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仅代表该赠与合同系依法成立。
    2、如果赠与合同并未经过公证,或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等的性质。那么,在赠与物权利未发生转移之前,按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即便赠与合同系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如果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或者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依据合同法192条、193条撤销赠与。并按照194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赠与物。
    4、即便赠与合同系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与正常生活,赠与人亦可以按照合同法195条的规定,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务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  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在具体处理赡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更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2、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如有多个子女,则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父母的经济责任。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基层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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