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房产卖方,合同过户延期50天(产证刚办出来,也跟买家口头说好的),现在要过户了,可买家要我付六万延期费,或起诉我违约,我们合同写的延期一天是万分之五,违约是百分之20.可是我延期50天费用应该是2万,我该怎么做?

2019-06-29 00:01: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如果对方违约在先,只要你按约定操作,保证你自己不违约。如果无法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话,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拿回定金。合同过户的时间延期,如果她是和你协商过的,那也不算是违约;或者她只是说了一句不卖,并不能算是很明确的违约,所以谈判过程的中主要还是与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现在银行贷款尚未批复,要求强制过户的可能性没有那么大,所以建议你还是先协商,按合同履行。
  •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条明确规定依照租赁期限的不同而所要求的形式也不同。
      第一,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时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产生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六个月以下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法律后果为依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不采用书面形式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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