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了首付,合同没有签,什么协议也没有签贷款也没有办,能退款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6-29 04:12: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辞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时应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如工资条、工牌、工装、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相关文件。
      
    二、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等
  •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对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处理。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购房人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帮助购房人偿还债务,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购房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实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回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回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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