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弟弟在学校里学习但老师不发课本算不算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2019-07-21 05:1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
      
    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
      
    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侵害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会受到什么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条链接:《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未成年人买卖房屋的问题,未成年人卖房
    例如李先生夫妇想出售儿子小明名下的一套房产,则必须遵循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特别规定,一是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出售其房屋,并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满足了以上条件,李先生夫妇除了按照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售房人小明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李先生夫妇如备齐以上资料,便可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李先生夫妇就可以顺利出售小明名下的房屋。
  •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考驾照,需要达到18周岁,但之前你就可以去学习理论没有问题,只是最后考试领证只能是18周岁之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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