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个婚前债务纠份,原告和我和我前夫已签订法院调解书共同承担50万债务,现在我前夫反悔了,因为这笔债务在我们离婚协议上签字债务由我承担的,他不承担。

离婚
2019-07-22 09:23: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夫妻婚姻期间债务,离婚时一方自愿承担,对夫妻有约束力,但不能约束债权人;
      
    2、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约定由一方成承担后来另一方反悔的,这个约定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有效,对双方进行约束有法律效力,一方后悔的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一方在履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是该约定只能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其债务为个人债务。
  • 一定不能反悔,也反悔不了。因为调解书已经生效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不属于的,离婚后男方所欠的债务属于男方一方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