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个案例请老师帮忙分析一下:1994年某村村民甲与城市居民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本村的一处房屋卖给乙,在甲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交给乙的同时乙给付甲1万元,但是因为是集体土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还是村民甲的。还约定,今后如房屋面临拆迁,对于拆迁安置以及补偿费等一系列事项均与甲无关,甲应当协助乙进行过户登记。在当时,该合同还处于无效状态,但是后来该村的村民全部农转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合同应该有效。自从合同签订之后,乙一直住在该处房屋中,甲则住在本村的另一处房屋中,13年来,甲乙两家相安无事。如今(2007年),该村面临拆迁,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名字仍然是甲的,乙为了得到拆迁安置补偿,起诉到法院想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我认为该请求为确认之诉,而且并无侵权事由,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请老师帮忙具体分析一下,谢谢!

2018-08-19 09:50: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四条 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公式为:(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补偿价。
      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及其计算规则,由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应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申请建造新房按照批准手续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提供统建房安置的,统建房的优惠价面积应符合宅基地补偿价计算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款,并与统建房的优惠价款结算差价。
    但是,超出优惠价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两套以上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七条 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新区土地利用规划。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
    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不计算拆迁补偿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新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新区征收部门核减。
    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  超出新区范围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及子女入学等问题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金。
    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应随拆迁公告同时另行公布。

  • 一、当购买的农村房屋有房产证后,就需要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了。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下:  
    1、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4、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5、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  
    6、发证  
    二、农村房产证过户程序及费用  由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农村建房的宅基地是集体分配下来的。因此,农村房屋过户不需要像城市房屋过户一样缴纳各种土地税费。所以,农村房屋过户的费用也是极低的,只需工本费即可。具体的费用可以咨询当地乡或镇的国土所。
  •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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