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糖尿病高血压,眼睛玻璃体出血20号做的手术,术前各项指标都正常,大夫说就肾功有点问题但是不影响手术,术后一直呕吐三天,大夫给予止吐针治疗,期间血压血糖都平稳,又做的头部ct也正常,检查眼压也正常,没有给予别的治疗了。第三天半夜开始不呕吐,出现腹部疼痛,大夫说可能痉挛,打了一个小针叫6542,具体什么药不清楚就说止痉挛的,打完后双眼全部失明,手术的那个眼睛做完可以看到,现在全看不见了,然后没有任何治疗,家属选择转院。在别的医院检查腹部彩超没有问题,血常规大夫说严重全部超标,白细胞高到四万多,然后打针,第四天上午有缓解,然后回的眼科医院,这时病人已经休克,拿的在别的医院做的那个检查这边大夫看过直接说治不了了,让出院,他们给联系icu ,又去抢救,icu 确诊乳酸酸中毒,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误诊吗?乳酸酸中毒只有糖尿病能引起吗?术后这种情况属于感染吗?是否是术后感染造成的乳酸酸中毒没有及时治疗?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8-01 13:31: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 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
    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 可以起诉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院误诊导致患者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鉴定委员会如果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则按医疗事故纠纷来处理,院方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