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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物权法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2019-07-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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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都由物权法予以规定,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可能出现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合的现象,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处理物权法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如何处理物权法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一、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二、物权法中哪些财产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如何处理物权法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当抵押和留置竞合时,关于二者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或实现,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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