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告对原告的伤势鉴定有异议,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该怎么认定

2019-09-03 15:23:4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劳动仲裁时单位申请重新工伤?申请工伤鉴定,停工留薪期是通过鉴定作出来的结果,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不能以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为计算标准。
      
    一、在劳动仲裁期间,且在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可以通知你中止仲裁,中止期间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劳动仲裁时间内的。
      
    二、受工伤的职工一般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从双方都同意解除之时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的时间自你收到劳动合同解除书面通知之日起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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