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4月13日我老婆同她大姐在镇江火车站在乘上行电梯时,她大姐在前行至到第三台阶 我老婆在后刚踏入电梯,她大姐忽的转身欲说话身体失控朝后仰倒砸倒在她妹身上,此刻电梯仍往上行一直将两人倒挂看拖到顶端,到达顶端后我老婆的腿除多处有划伤拉伤外腿已无法站立,第二天经医院核滋报告:右腿的三根韧带己受损拉断手术治疗除医保外个人还需承担一,二万元,据医师讲:三个月内需绝对的卧床调养六个月内不能有吃重活动(有可能已达到了轻度伤残标准)眼下将面临的是病员出院后的护理问题,我和儿子要上班 服伺不到她 ,她大姐已退休起初表示说:是她导致和造成了她妹受的伤,出院后将她接到家中护理一般时间 后转眼又变掛说老公不同意这样,既不想多承担经济补偿,又不想再尽护理责任,现我们只能是自己找个入家护工了,在此我想请教律师 照此境地她是否该承担病人所需的护理费用?
本着亲情出发尽管我老婆的身体遭受到如此的伤痕和痛苦,经济在蒙受到具大之损失(她是下岗后自谋职业人员,以半年时间算/个人收入损失至少四五万)只要她姐能尽一些当姐的责任和义务护理下受伤落难的妹,我们也就不多追究什么了,但眼下她姐一家人的不仁不意态度让我们感到痛斥和心寒,现

2018-08-30 14:07: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院乱检查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此,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乱检查指的是,采取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 医疗纠纷法院起诉费用标准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用人单位需要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其从事该项活动的时间即为该员的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突然产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发作。故欧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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