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由此可见,如果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是完成承揽合同的前提条件,定作人 不履行的,承揽人应当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顺延完成工作的 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定作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将构成本条所称的逾期不 履行,定作人的逾期不履行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揽工作无法按约完 成,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什么后果的相关介绍,对于承揽人来讲,在承包工作之后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及时的完成工作,避免影响了正常的工程进展,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