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医疗事故赔偿规范…以哪一方面赔付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1-28 15:53: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六)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十一)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而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1]。
    其后英国、美国、瑞士以及日本等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制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实施,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和精神利益的恢复,同时体现了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之外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4月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款明确规定,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的受害人社会性的认可和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对正确处理因医疗损害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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