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岳父唯一的儿子不幸死亡,岳父儿媳与另外一个人结婚,但结婚后他们仍然和岳父居住在一起,即岳父招了一个继子,组成一个家庭,事实上对岳父进行了赡养。岳父及其儿媳的户口簿在一起。岳父突然病危,需要一大笔医疗费。作为并不富裕的女婿,需要尽哪些义务和责任呢?岳父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或按什么标准分担?岳父的儿媳要求岳父的女儿、女婿承担一半的治疗费用及今后一半的赡养费用是否合理?其理由是岳父的儿媳已改嫁他人,岳父的女儿女婿才是岳父最亲的人,应承担医疗费用及今后赡养的主要责任。

2019-12-13 15:31:3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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