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准备开庭了,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说拘役四,五个月,,犯盗窃罪,做案三起,做案是未成年人,现在已经满18岁了,我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我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这样开庭的话,我可以判缓吗?

刑事辩护
2019-12-23 05:20:3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自首和立功可以叠加使用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如果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所以,如果当事人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在法院量刑叶可以叠加使用,分别根据自首和立功情节确定相应的减少基准刑的数量,然后再相加予以确定宣告刑。《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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