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运行人员,遇到公休与法定节假日向重合休息,单位又不补给多出来的假日,是否可以劳动仲裁

仲裁
2020-01-06 07:12: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劳动仲裁有什么风险?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将申请仲裁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劳动仲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六、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七、拒收、拒签劳动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八、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节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它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每逢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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