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出让金需要评估机构评估吗?评估机构是由转让方还是受让人自己找到的?

股权转让
2020-01-18 07:47: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流程:提出申请→进行受理→初步审查→审查→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要求4份);

      
    2、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原件要求4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4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要求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相关文件(复印件要求1份,原件核查);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原件要求4份);

      
    7、项目批准文件(原件要求1份,复印件要求3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附件(复印件4要求份,原件核查);

      
    9、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复印件要求4份);

      
    10、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要求4份);

      
    11、土地估价报告及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原件要求1份,复印件要求3份);

      
    12、相关规定协议(原件要求1份,复印件要求3份);

      
    1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证明。
  • 常见的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的,则该价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未办妥土地征用或农转用手续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因为出让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2002年7月1日之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的,而仍然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任何潜在的用地者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 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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