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村征地和修路的补偿太少了。我们不同意政府开始建设的命令。我们该怎么办

2020-01-20 20:49: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本案中,修路首先要和你们协商,其次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后,可以再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后,进行征地修路。
    5、你可以要求乡(镇)政府出示相应的依据,如果乡(镇)政府不能提供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直接去当地县(区)法院起诉乡(镇)政府,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如果修路是得到批准的,由于修路是给大家提供便利,便民行为并且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建议和村里协商赔偿数额问题,如果对数额有异议,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补偿。
  • 政府征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XX乡XX村民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政府有关征用土地政策的规定,因油迈乡气象观测站建设的需要,经规划选址定点,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土地座落:  该宗地座落于XX村XX丫口至打上路口上100米处,地名为岩汗。  
    二、面积和地类:  土地类别为xx,该宗地内已种植xx共xx株,土地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xxxx亩)。  
    三、补偿费用类别及计算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土地征用参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xx水电站XX库区投资概算调整补偿兑现标准(XX府发〔2006〕26号)为xxxxxx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xx元/株。  
    1、土地补偿费:xx×xxx=xxxx元  
    2、青苗补偿费:xx×xx=xxxx元  合计各项补偿费用
    2437.08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柒元零捌元整。  
    四、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自愿放弃以上补偿费用,但由甲方帮其该地块旁边广告牌拆除,在拆除广告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村委会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xx  xx年xx月xx日
  •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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