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导致右脚内踝骨折、腰腿多处挫伤和左腿胫骨15厘米长的皮肤损伤。它是否构成残疾等级?

2020-01-21 05:45: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能不能得到支持,以及赔偿标准,各个地区有所差异,并且与伤者的伤残情况和对家庭的影响程度有关,并且有具体标准。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云南-玉溪吗?有没有报警?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是什么户口?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有没有确定要去哪里起诉了?具体伤情是什么样子的?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
  • 一,双方直接协商解决。
    二,双方共同书面请求交警协助调解。
    三,双方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
    四,如果以上都不可行,由受害人直接起诉肇事人和保险公司。
  • 骨折伤害在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中较为常见,在骨折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等级的要求。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主张相应的伤残项目赔偿。常见的骨折伤害构成伤残的,如肋骨4根以上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等。伤残鉴定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鉴定时间的把握,一个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鉴定时间的选择伤残鉴定的时间法定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一般而言,受害人出院即可视为医疗终结。鉴于各个受害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对于医疗终结会因各案而不同。此外,根据规定,在各方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合适的鉴定时间对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何种等级的伤残至关重要,过早或过晚都会影响鉴定的结果。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在鉴定时间到来后,受害人应当带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出院小结等材料委托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为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范围的鉴定机构,且适宜是离受诉法院所在地近的鉴定机构。由《司法程序鉴定通则》可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 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依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法律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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