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保险到2015年8月,从9月至今,现打算离开,请问公司能单独问我的个人保险吗?

2020-02-12 14:2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未超过1年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补缴;未缴纳保险超过1年的社保局就无法办理补缴了,员工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个人实际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比例缴纳,可供参考: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5%,个人
    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
    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0.8%,个人不交钱。
  • 车祸赔偿中涉及公司保险,责任是由交警判定的,依据交警判定的责任系数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然同责保险公司是按比列赔偿。如果你们两车是同等责任,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话,保险公司是按照两车2000元交强险互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承担50%。例如你车损失20000,三者车损失10000 你们同责,那么保险公司赔付你的金额是(20000+10000-4000)*
    0.5+2000=15000 同理对方如果保险全部买足的话保险公司也会赔给他
    15000.那么对方还应支付你
    5000. 如果你的保单有特别约定等其他的附加内容还要相应的扣减。
  • 公司不给办离职,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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