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结婚时买的房子。这所房子是我前妻的名字。但是当我离婚的时候,我的前妻离开了房子。房子是谁的?

离婚
2020-02-18 15:47: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通常情况下,下列各情形离婚中一方会净身出户:
    第一:婚内出轨,出轨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看起来,婚内出轨的现象在农村比较少见,可是,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婚内出轨的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依照现在的婚姻法,如果一方在婚内出轨,是不能要求其净身出户的,法律上也没有净身出户的说法。但是,如果出轨一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那就和净身出户没什么两样了。
    第二:重婚
    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定为重婚呢?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大家都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重婚的人将面临比较严重的刑事处罚,净身出户都是小事儿。
    第三:暴力虐待
    不可否认,大部分的家庭都是比较和谐的,但是,有些家庭往往会发生“战争”,甚至暴力虐待自己的媳妇儿和孩子。在法律上,对家暴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只要被施暴者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被暴力虐待,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有可能会重罚男方,而男方也就要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第四:私自转移财产
    依照现有的婚姻法,夫妻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其中一方有明确的转移、转卖、毁坏和隐藏财产的行为,净身出户是避免不掉的,还要承受相关法律的制裁。所以,对于夫妻婚后的财产,切记是不可私自转移的。
  •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 丈夫继承房子后,可以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如果丈夫是通过法定继承得到的房子,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上妻子的名字都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如果丈夫是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子,房子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只要丈夫同意,就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你好,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