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下,公司裁员,今日面谈,要求月底离司,赔偿N+1,最晚10月15日离职,过了9月,只给N,是否合法?我理解,10月15,也还不到一个月,应该也是N+1猜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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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三十日将离职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满后,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
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商业秘密被公开。
1、首先,员工准备离开公司前,应当提前通知原单位
2、其次,如果原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
合同书》中或与公司签订的其他《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
竞业禁止义务做出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3、最后,企业到新单位入职后,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作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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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不是公司想怎么做都可以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只有四类
1.企业转产
2.
情势变更
3.经营困难
4.破产整顿。而且如果人数超过20或超过企业人数的1/10,必须在裁员前与工会协商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你说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每工作1年折抵一个月本人工资,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本人工资计算补偿金。最长补偿12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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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