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个工厂上班八年辞职两个月又入职这个工厂 又干了三年 上24休24 我能否索要这十一年的加班费

2018-09-11 22:06: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的支付加班费为由而被迫辞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索要加班费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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