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协商后,受害者同意了销售方案,但交通警察不停车,罚款2000元,下调驾照是合理的吗?

2020-03-12 19:21: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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