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媳妇,儿子两个离异,女儿两岁,儿子八个月

2020-03-14 06:47: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就婚后共有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规定孩子在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归女方直接抚养,男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男方有家暴等过错,女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赔偿。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一方不愿离婚,可由主张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具体情况判决,比如双方的经济实力、受教育程度 、是否有充足时间照顾子女等等。相关司法解释跪地,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久治不愈的疾病等情形,可以跟父方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160;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 只要你具备收养条件,就可以收养“二孩”。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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