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未注册用人两个多月,拖欠工资一个多月,现在公司解散仍未发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9-14 06:19: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种公司,经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进行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具体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复存在。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而出现一个新的法人主体。
    分立也有两种形式:原来的一个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属于新设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现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割设立一个以上新的经营主体,则构成派生分立,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还继续存在,仅是减少了注册资本。
      吸收合并情况下的被吸收方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该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各方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并入新的保险公司,原各方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相应消灭,也都要进行解散。
    保险公司分立时,新设分立情况下,原保险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因此,其法人资格丧失,也应进行解散。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
    因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险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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