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买了一所房子,付了首付款并签了合同,合同已经提交了,看到建筑施工单元不会被放在楼层的四个横梁里做室内,结果净高只有2.5米,我想问问房子没有付这个问题,同时,可以为了错误的工作和来回的旅行吗?

2020-03-21 16:4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房步骤:
     第一步:购房人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
     第二步: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全部手续。
     第三步: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
     第四步: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
     再有,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
    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 签订买房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退房,或者买房在赔偿房总价20%违约金情况下也可以退房。
      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另外,购房者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房屋交付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退房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房贷政策变了能不能要求退房,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政府贷款政策的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在实践处理中,不同的法官可能也会各有见解。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天灾、战争、罢工等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情形。而房贷政策的变化其实某种程度上讲,是可以预料的,房价过高是重所周知的事实,政府也多次表示要调控,此前房贷政策也有过不断调整,控制房贷其实是一种常规手段,只是何时开始、控制到什么程度是不确定的。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贷款来实现购房的,如果无法贷款或贷款额度大幅提高,很可能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约定的房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房贷政策的变化如果影响到购房者贷款,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这种变化和影响构成“重大”,那么购房者就有理由要求以情势变更为由解约了。  在这里提醒购房者注意,贷款新政的变化并不能直接认定构成“情势变更”。每个购房者自身情况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不同、新政对具体交易的影响也不同,而且情势变更的认定要求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影响都要达到“重大”的程度,何为“重大”,这肯定是要根据具体的案子去具体认定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购房者退房的流程  第一步,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  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第三步,开发商退还房款。  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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