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予以支持:
1)、男女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符合第
二、第三种情形,应以离婚为前提
司法解释之中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人给付彩礼后,其生活状态,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保障情形。
2、关于男方给付女方的金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结婚登记后,
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法院会调解适当予以返还,
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那么该赠与,男方要求返还没有司法依据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