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要求我退还产假津贴和产妇保险中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否合法?

妇幼权益
2020-04-04 23:56: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人缴纳社保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的。
    但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针对生育险能报多少钱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
    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
    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
  • 您好,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