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子手被商业步行街电梯轿厢夹了,物业管理同意看医生看过,手没有什么问题,就是说夹之后一个钟头上下刚开始发高烧38.5度上下,精神实质一直不太好,晚上入睡也一直不踏实,因为我就一夜睡不着,怕深夜再烧起來。和她们商议有人说只要小孩的手,无论小孩的发高烧。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有关这件事情我该如何维护保养我的利益,赔付事项她们究竟该赔付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4-05 06:56: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交通事故理赔,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快速理赔,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标的较小的,可以通过快速理赔进行快速赔偿。这样的事故标的较小,不会有太大的赔偿分歧。
    赔偿标的较大,比如车损严重,导致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的分歧较大,中间还会涉及到对财产损失、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在当事人对理赔程序不熟悉的情况下,建议直接聘请律师代为处理维权。
    事故处理过程中聘请律师,并不一定代表进行诉讼。律师在赔偿的项目、金额、程序上非常精通,由律师代理案件,可以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法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在调节不成功的情况下,再进行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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