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姐姐和男性在沒有备案的状况下结了婚,拥有宝宝后户籍落在男性XX那里,之后两人离婚之后,独自一人带著小孩回山东生活,如今小孩子早已在XX学,由于小孩子户籍一直在XX,我想问一下怎样把小孩子的户籍迁到我姐姐这里,假如户口迁移都必须提前准备哪些原材料,由于沒有登记结婚,是否会很不便,要不要交纳处罚这类的。

离婚
2020-04-15 13:40: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交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结婚登记前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但根据法律规定,婚检是要处于自愿的,不参加婚检也是可以顺利拿到结婚证的。
    3、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根据《婚姻登记处》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到男女任何一方的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都是可以的。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